(2016)豫15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祥军,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李祥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刑终字第103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洪审 判 员 邬志江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