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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祥军,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李祥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刑终字第103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洪审 判 员  邬志江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