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杉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97号罪犯杨杉,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杨杉退出赃物电脑52台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0574元,归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