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7092号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周锦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开屏路58号。法定代表人:任荣亮。被告:任荣亮,男,1966年12月22日生,土家族。被告:杨金娥,女,1967年11月15日生,土家族。被告:任荣开,男,1970年10月6日生,土家族。被告:田秀荣,女,1971年8月12日生,土家族。被告: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任荣亮。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柏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诉讼代理人王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黔东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黔东公司偿还代偿款3234074.2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对黔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4、判令原告对被告任荣亮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XX路299号XX新城XX座6幢A1002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任荣亮在被告黔东公司处的3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任荣开在被告黔东公司处的18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4日,黔东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城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经纬公司为黔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向经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任荣亮将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XX路299号XX新城XX座6幢A1002室房产向经纬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任荣亮将其在黔东公司的300万元股权、任荣开将其在黔东公司的180万元股权向经纬公司提供反担保质押。后南京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黔东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期还款。2016年6月30日,经纬公司根据南京银行城西支行要求,代黔东公司偿还欠款本息3234074.2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黔东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未答辩。本案原告经纬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担保合同及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不可撤销反担保承诺书及股东会决议、反担保抵押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登记证书、还款凭证1组。被告黔东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未提交证据。原告经纬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担保合同及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不可撤销反担保承诺书及股东会决议、反担保抵押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登记证书、还款凭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黔东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期间的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4日,南京银行城西支行作为甲方与黔东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黔东公司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间起始日期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年利率为7.28%;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日计息,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由任荣开、任荣亮、杨金娥、田秀荣、经纬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相应保证合同;乙方应在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当日,黔东公司作为甲方与经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经纬公司同意为黔东公司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由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保证合同向乙方出具相应承诺书;由任荣亮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抵押合同;由任荣亮、任荣开作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权利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质押合同;甲方到期不能归还债务,导致经纬公司代为偿还债务后,甲方应按乙方代偿额的日0.7‰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履行全部债务。当日,南京银行城西支行作为甲方与经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黔东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乙方确认并自愿接受,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分别与经纬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反担保承诺书各一份,约定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愿意为上述担保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因担保文本承担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权,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和该款项至实际清偿日的所有应付利息及所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包括因委托担保合同形成的债权,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应收的保证金、担保费、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反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或未能按期偿还主债务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导致经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债务人不能或未能按期支付委托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保证金、担保费或违约金时,无论债务人本人或其他人是否向经纬公司提供了其他物的担保,经纬公司均可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清偿;反担保书自反担保人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偿清所欠全部债务本息、逾期利息、违约罚息、担保费、保证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以及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书的所有承诺及保证责任并经经纬公司书面确认后终止;反担保书提供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经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反担保人以任何原因未能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经纬公司有权向反担保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担保金额×违约天数×0.7‰);经纬公司为实现本合同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均由反担保人承担。同时,任荣亮作为抵押人与经纬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任荣亮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XX路299号XX新城XX座6幢A1002室房产向经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纬公司已领取他项权证,登记债权数额为300万元。同时,任荣亮、任荣开分别作为出质人与经纬公司作为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各一份,约定任荣亮将其拥有的黔东公司300万元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任荣开将其拥有的黔东公司180万元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经纬公司,作为黔东公司上述债务的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如债务人不按主债合同的规定如期偿还主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导致经纬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保证责任,经纬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上述股权质押合同业经登记,出质股权登记数额分别为300万元、18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南京银行城西支行依约于2015年1月4日向黔东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但黔东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30日,经纬公司代黔东公司偿还结欠南京银行城西支行的贷款本息3234074.27元。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承诺书、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黔东公司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借款,在其出现违约行为后,经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于2016年6月30日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偿黔东公司的欠款3234074.27元。此时经纬公司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就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黔东公司追偿,故经纬公司要求黔东公司偿还其代垫款3234074.2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如黔东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债务,导致经纬公司代为偿还后,黔东公司应按代偿额的日0.7‰向经纬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关于担保责任。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自愿为经纬公司上述追偿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黔东公司违反案涉合同约定后,各反担保人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故经纬公司有权要求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康柏公司对黔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债务人黔东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关于抵押房产。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案涉反担保承诺书约定无论黔东公司或其他人是否向经纬公司提供了其他物的担保,经纬公司均可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清偿,故经纬公司可自行选择实现债权的顺序。因任荣亮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XX路299号XX新城XX座6幢A1002室房产抵押给经纬公司为黔东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纬公司亦领取了他项权证,故经纬公司主张对任荣亮提供的抵押房产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质押股权。任荣亮、任荣开分别将其拥有的黔东公司的股权300万元、180万元质押给经纬公司,作为黔东公司上述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现黔东公司未按约偿还债务本息,故经纬公司主张对任荣亮、任荣开质押的股权,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34074.2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如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任荣亮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XX路299号XX新城XX座6幢A1002室房产在债权数额30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任荣亮拥有的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对被告任荣开拥有的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元股权,分别在债权数额300万元、18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36.5元,由被告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任荣亮、杨金娥、任荣开、田秀荣、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