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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239号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范希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兰,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喜花,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振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