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史淑兰与陈尚、陈磊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兰,陈尚,陈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史淑兰,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陈尚,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陈磊磊,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淑兰与被执行人陈尚、陈磊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讷河市房屋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坐落于讷河市拉哈镇西北街六委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42平方米,变更登记到史淑兰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同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