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红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红刚,乔玲,丁义洲,薛锋,临沂市中东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组织机构代码771044239。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乔红刚,男,汉族。被执行人:乔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丁义洲,男,汉族。被执行人:薛锋,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中东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6019505-0。法定代表人:薛锋,董事长。本案在执行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乔红刚、乔玲、丁义洲、薛锋、临沂市中东运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500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