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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姜东申请支付令其他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东,单承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321民督32号申请人姜东,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单承宝,男,1950年2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姜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姜东称,201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单承宝因做生意急需用款向申请人姜东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以无偿还能力等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单承宝立即给付申请人姜东借款人民币9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单承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姜东借款人民币95万元。申请费4433.00元,由被申请人单承宝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必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