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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超群与被上诉人王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超群,王钱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群,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钱周,男,汉族。上诉人黄超群与被上诉人王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超群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怀宁县系合同履行地有误,且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系无效约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审卷宗显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记载,“任一方均可选择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现被上诉人王钱周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江 莹代理审判员  潘朝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