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高桥万客欢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高桥万客欢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79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00617557490G)。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高桥万客欢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高峰村高桥市场内。经营者:林浩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高桥万客欢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