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陆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陆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709号原告:罗某某,女,1979年8月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贵,广南县八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贤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贤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