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锦洪与寿阳县红星金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洪,寿阳县红星金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锦洪,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碍区村民,住山西省寿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寿阳县红星金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镇西泥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满元,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锦洪因与被上诉人寿阳县红星金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锦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寇永俊审判员 郝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