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辉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辉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633号原告: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聚和家园5-10号。法定代表人:屠昌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发根,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519号。法定代表人:车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阳市明辉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颍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宇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辉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辉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辉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鑫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