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6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秦红卫与寇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晓阳,秦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晓阳。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寇君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红卫。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从,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寇晓阳因与被上诉人秦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红卫提供有寇晓阳签字的《广州市世嘉皮行送货单》,主张寇晓阳应偿还此货款。寇晓阳辩称其为佳诚皮行的工作人员,在《广州市世嘉皮行送货单》上签字收货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因寇晓阳与佳诚皮行之间的纠纷正在一审审理中,寇晓阳是否为佳诚皮行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该案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再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64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寇晓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申 玉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姚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