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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秦红卫与寇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晓阳,秦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晓阳。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寇君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红卫。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从,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寇晓阳因与被上诉人秦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红卫提供有寇晓阳签字的《广州市世嘉皮行送货单》,主张寇晓阳应偿还此货款。寇晓阳辩称其为佳诚皮行的工作人员,在《广州市世嘉皮行送货单》上签字收货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因寇晓阳与佳诚皮行之间的纠纷正在一审审理中,寇晓阳是否为佳诚皮行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该案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再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64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寇晓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申 玉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姚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