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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与陈兴法、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法,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徐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东路**号。负责人:金邦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乐,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侠,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华福安居大厦二层西区**号。原审被告:徐雪芬。上诉人陈兴法与被上诉人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原审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徐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过程中,上诉人陈兴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兴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上诉人陈兴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