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与陈兴法、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法,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徐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东路**号。负责人:金邦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乐,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侠,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华福安居大厦二层西区**号。原审被告:徐雪芬。上诉人陈兴法与被上诉人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原审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徐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过程中,上诉人陈兴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兴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上诉人陈兴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