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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庄婷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庄婷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69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1079X3。主要负责人:严瑞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庄婷妹,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丰泽支行)与被告庄婷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丰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婷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丰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庄婷妹立即偿还结欠原告农行丰泽支行的贷记卡透支本金48060.17元及相应利息、复利、滞纳金(利息、复利、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利息、复利合计2632.46元,滞纳金3036.23元,消费手续费959.9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庄婷妹通过原告农行丰泽支行申办贷记卡,并于2008年5月28日发卡成功。被告庄婷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签名确认其已阅读和了解并自愿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条款。截至2016年8月29日,被告庄婷妹已累计拖欠逾期本金53060.17元,利息、复利合计1786.83元,滞纳金2917.59元,消费手续费959.91元。上述透支款已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农行丰泽支行起诉后,被告庄婷妹有还款5000元。被告庄婷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农行丰泽支行的陈述一致。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被告庄婷妹未及时清偿欠款,原告农行丰泽支行将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庄婷妹如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另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原告农行丰泽支行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身份证、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催收账户基本资料、账户信息明细及庭审中原告农行丰泽支行陈述为证。被告庄婷妹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农行丰泽支行与被告庄婷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庄婷妹向原告农行丰泽支行申办信用卡,接受原告农行丰泽支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被告庄婷妹未依约履行义务,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农行丰泽支行在被告庄婷妹违约后,要求其偿还所欠的逾期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消费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庄婷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婷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060.17元,利息、复利合计2632.46元,滞纳金3036.23元,消费手续费959.91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被告庄婷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