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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辉与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辉,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659号原告:袁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燕,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人员。原告袁辉与被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瑞审 判 员  刘舒霞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兴娜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