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朔州市万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玉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万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万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西环路北辰小区2排6号。法定代表人黄桂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升,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山阴县昆鹏酒厂投资人,原住X乡X村X区。朔州市万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玉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以(2015)山民初字第005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玉升个人投资企业昆鹏酒厂全部房屋和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升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玉升有关价值3476856.67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