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97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毫巍,男,1998年6月1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莫仁山,男,1997年6月18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韦毫巍、莫仁山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毫巍、莫仁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