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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钱三祥与郝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三祥,郝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钱三祥。被执行人:郝孔。申请执行人钱三祥与被执行人郝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025元,执行费50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