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胜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约谈通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永,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4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胜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50号。法定代表人姜忠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上诉人李胜永因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约谈通知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行初1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胜永居住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农垦新苑老1栋1单元602室。2015年7月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房屋的房主下达哈南岗行执约字[2015]第3400070号约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为调查在新苑小区老楼602室楼顶未经审批堆放杂物的行为,请于2015年7月7日10时到王岗执法中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李胜永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哈南岗行执约字[2015]第3400070号约谈通知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约谈通知书对李胜永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李胜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李胜永的起诉。李胜永上诉称,2015年7月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胜永下达了哈南岗行执约字[2015]第3400070号约谈通知书,在李胜永尚未作出回应时,堆积的物品就被清除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具体通知时,就作出了处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且一审审理期间,李胜永提出主审法官回避申请,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采取回避措施,侵犯了李胜永的合法权利,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行初179号行政裁定书,并赔偿损失4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5年7月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胜永下达了哈南岗行执约字[2015]第3400070号约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为调查在新苑小区老楼602室楼顶未经审批堆放杂物的行为,请于2015年7月7日10时到王岗执法中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该约谈通知书目的在于调查事实,询问事件具体情况,并没有对李胜永的权利义务作出变更,即对李胜永的合法权利明显未产生实际影响。清除堆积物品行为与本案约谈通知书属于两种不同行为,李胜永认为在尚未约谈的情况下,就对堆积的物品进行清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针对李胜永提出的回避申请,依法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李胜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允杰代理审判员 车振环代理审判员 可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朝之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