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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宇剑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240号原告孙宇剑,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剑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不履行依法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宇剑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