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吕金连与花根伏、蒋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连,花根伏,蒋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423号原告吕金连,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苏秀花,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根伏,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蒋丽忠,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新梅,女,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吕金连诉被告花根伏、蒋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金连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金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金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