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郑涛,男,1977年7月14日生,职工。被执行人牛峰,男,1972年1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小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6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涛被执行人牛峰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