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斯蒙与陈柏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斯蒙,陈柏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郭斯蒙,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陈柏霖,男,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斯蒙与被执行人陈柏霖支付令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7.96万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郭斯蒙还款10万元,现未受偿人民币17.96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