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5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妙湘、张仁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妙湘,张仁斌,王丽频,彭友达,浙江花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妙湘,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仁斌,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丽频,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彭友达,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花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张仁斌。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彭友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2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张仁斌、王丽频、彭友达、浙江花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9)的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佳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