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50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层。主要负责人:申希国,该办事处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81号。主要负责人:何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于2016年10月14日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800元,减半收取32340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负担。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叶 存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