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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热合买提江o哈吉开、阿地比也提、朱玛哈力、霍生别克、呼尔买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热合买提江·哈吉开,阿地比也提,朱玛哈力,霍生别克,呼尔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宗政,该社理社长。委托代理人:赵云义,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热合买提江·哈吉开,男,哈萨克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阿地比也提,男,哈萨克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朱玛哈力,男,哈萨克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霍生别克,男,哈萨克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呼尔买提,男,哈萨克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热合买提江·哈吉开、阿地比也提、朱玛哈力、霍生别克、呼尔买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艾合买提江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阿依 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