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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兰昌会与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昌会,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587号申请人:兰昌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邦志,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吕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兰昌会与被申请人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昌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兰昌会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号保单项下的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裁判后的执行,申请人兰昌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房屋;二、扣留申请人兰昌会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号保单项下的保险赔偿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昌安审 判 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方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