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学键与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键,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2905号原告刘学键,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青琰,城镇居民。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深圳路8号。法定代表人于性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修刚,该公司职工。原告刘学键诉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青琰、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修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学键诉称,2010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直到2012年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另外还不执行国家有关带薪休假的规定,还将2016年1月份工资拖欠两个月以后才发。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为此提出辞职。后原告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交申请,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18号裁决书,裁决被告不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00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希望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2年1月起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2015年12月的工资于2016年2月份发放。2016年1月份左右,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书,辞职理由为回家务农。2016年1月28日被告出具“关于解除刘学键同志劳动关系的报告”,原告已签收。后原告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交申请,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18号裁决书,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本案原告)要求被申请人(本案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仲裁裁决后,原告刘学键以仲裁裁决书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辞职书、(2016)威文劳人仲案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经济补偿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上的补助。原告以回家务农为由单方面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学键要求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6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力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