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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1774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沈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生育有孩子,以致未能建立诚挚的夫妻感情,2015年正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6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判决不准许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既不通讯联系,也无同居生活,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持证人为原告的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3、(2015)博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事实。被告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生育有孩子,以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于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判决不准许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6年9月22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自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异地分居生活1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善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