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杰新与占光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新,占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陈杰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占光玉,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杰新与占光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占光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