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庆慧与何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庆慧,何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833号原告:毛庆慧,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法,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辉,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庆慧与被告何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毛庆慧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毛庆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