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燕与何苏才、郑晶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何苏才,郑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72号原告:高燕。被告:何苏才。被告:郑晶。原告高燕与被告何苏才、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高燕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8日被告何苏才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用于两被告广告制作业务周转,约定2016年2月1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高燕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涟水县,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原告高燕系该院人民陪审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故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岳 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