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冰玉诉韩志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玉,韩志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1102号原告:刘冰玉(身份证号码230921196201080221),女,1962年1月8日出生,勃利县国税局职工,住所地勃利县城西街六委1组。被告:韩志昂(身份证号码230921199201300013),男,汉族,1992年1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勃利县元明街道镇安社区五十一组。原告刘冰玉诉被告韩志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被告韩志昂已与原告刘冰玉就2015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热力费用问题结算完毕,原告刘冰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志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冰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玉撤回对被告韩志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冰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秀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