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魏保童与重庆新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保童,重庆新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魏保童。被执行人:重庆新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办五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魏保童与被执行人重庆新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十劳人仲(2014)裁字第4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保童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保童申请执行内容:一、支付魏保童工伤赔偿款90525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258元。被执行人重庆新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