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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杨明与盘继书、何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盘继书,何连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331号原告:杨明,男,汉族。被告:盘继书,男,瑶族。被告:何连松,男,汉族。原告杨明与被告盘继书、何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在宣判前,以被告盘继书无法找到,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邓江凌人民陪审员  蒋志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