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行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军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389号原告江军。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新元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姚连法,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军诉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江军于2016年10月13日以起诉事件已获合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军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