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文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文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第1390号原告张永生,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文彦民,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张永生诉被告文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