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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320号申请执行人:郁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裕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1266号郁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