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320号申请执行人:郁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裕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1266号郁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