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9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炳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炳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0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炳洪,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刘炳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冰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