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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雪珍、肖磊、李晶晶、肖福荣与被执行人陈双艳、谢全罡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雪珍,肖磊,李晶晶,肖福荣,陈双艳,谢全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杜雪珍,女,现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肖磊,男,现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李晶晶,女,现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肖福荣,男,现住开远市。二、三、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雪珍,女,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双艳,女,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谢全罡,男,现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杜雪珍、肖磊、李晶晶、肖福荣与被执行人陈双艳、谢全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5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30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谢全罡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双艳所有的位于开远市房屋一套,已被我院查封,因该房屋已抵押贷款,现不能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