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龙水、苏吉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龙水,苏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龙水,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辩护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吉荣(曾用名苏吉林),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辩护人黄金涛、叶伟隆(实习律师),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龙水及其辩护人李柏家、被告人苏吉荣及其辩护人黄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部分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预谋要利用互联网赌球网站发布虚假赌球信息进行诈骗后,冒用他人名义,合伙租赁本区坪山路沉洲花园3栋2403室,租期1年。同年9月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彭某、王某等人9张银行卡、U盾,王某1、黄某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手机卡,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13日至11月23日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通过在互联网bfbet007.com赌球网站发布所谓的赌球内幕资料、准确比分等虚假信息,并冒充赌球网站的工作人员,与被害人王某4等赌球人员联系,取得王等人信任后,提供上述彭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00801737×)、王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68875025×),骗取王等人从广西、北京、广东、浙江等地汇入的10笔所谓定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0300元,赃款套现后2人平分。二、妨害信用卡管理部分2015年8月27日至11月30日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上述沉洲花园3栋2403室租房内,合伙出资购买户名为王某2、彭某、陈某、潘某、夏某、聂某、梁某、王某3共8人的9张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王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40800288×;户名为王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68875025×;户名为彭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00801737×;户名为陈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47000111×;户名为潘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2861510×;户名为夏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2861594×;户名为聂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38919476×;户名为梁某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5790072×;户名为王某3的台州银行卡,卡号623039999100785×,其中彭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00801737×)、王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68875025×)用于收取赃款。同年11月30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上述租房内将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人赃俱获,并缴获尚未使用的户名王某3等人7张银行卡。三、开设赌场部分2015年9月至11月30日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上述沉洲花园3栋2403室租房内,合伙在互联网开设赌球网站(网址am.bd3l.com),并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同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上述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被提取了上述赌博网站的账户、密码等相关电子数据。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缴获的银行卡、身份证、笔记本电脑、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说明、银行卡开户信息资料、交易明细、取款记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赌博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共同非法购买并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也不持异议。但提出其持有银行卡及开设网站均是为实施诈骗而为,其行为仅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龙水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指控苏龙水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购买并持有银行卡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做的准备,是牵连犯的行为,应择一重按诈骗罪定罪,另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建议对苏龙水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吉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购买并持有银行卡、开设赌博网站均是为实施诈骗而做的准备,是牵连犯的行为,应择一重按诈骗罪定罪,另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建议对苏吉荣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部分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预谋要利用互联网赌球网站发布虚假赌球信息进行诈骗后,冒用他人名义,合伙租赁本区坪山路沉洲花园3栋2403室,租期1年。同年9月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彭某、王某等人9张银行卡、U盾,王某1、黄某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手机卡,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13日至11月23日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通过在互联网bfbet007.com赌球网站发布所谓的赌球内幕资料、准确比分等虚假信息,并冒充赌球网站的工作人员,与被害人王某4等赌球人员联系,取得王等人信任后,提供上述彭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00801737×)、王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68875025×),骗取王等人从广西、北京、广东、浙江等地汇入10笔所谓定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030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4被骗8600元。赃款套现后2人平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30300元。二、妨害信用卡管理部分2015年8月27日至11月30日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上述沉洲花园3栋2403室租房内,合伙出资购买户名为王某2、彭某、陈某、潘某、夏某、聂某、梁某、王某3共8人的9张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王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40800288×;户名为王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68875025×;户名为彭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00801737×;户名为陈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47000111×;户名为潘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2861510×;户名为夏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2861594×;户名为聂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38919476×;户名为梁某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5790072×;户名为王某3的台州银行卡,卡号623039999100785×,其中彭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00801737×)、王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68875025×)用于收取赃款。同年11月30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上述租房内将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人赃俱获,并缴获尚未使用的户名王某3等人7张银行卡。三、开设赌场部分2015年9月至11月30日间,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上述沉洲花园3栋2403室租房内,合伙在互联网开设赌球网站(网址am.bd3l.com),并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同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上述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提取了上述赌博网站的账户、密码等相关电子数据。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姓名为王某1、黄某、聂某、王某3、梁某、陈某、彭某、王某的身份证各一张、扣押了苏龙水的现金5200元、农业银行卡4张、台州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1张、工商银行卡2张、苹果6、苹果4S、三星手机各1部、联想牌手提电脑3台、银行U盾7个,联通手机卡6张、U盘1个,扣押被告人苏吉荣苹果5S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交通银行储蓄卡及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0月18日其被人通过网络虚假信息以能提供欧洲足球比赛结果为由诈骗8600元,该款其分别于2015年10月18日、19日两次汇到王某农业银行卡内。2、证人苏某的证言及其辨认二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十几天前,其与苏龙水、苏吉荣住一起时才知道其二人在网上开一盘用于赌球。证人黄某1的证言、房产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以王某1的姓名承租房屋的情况。3、赌博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及相关截图,证实二被告人网上开设赌场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物品凭证,证实本案扣押作案工具、赃款及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退赃的情况。5、工商银行彭某、农业银行王某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本案赃款的收取情况。6、取款记录监控录像及相关记录,证实被告人苏吉荣取款情况。7、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归案经过及基本情况。8、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对其利用互联网赌球网站发布虚假赌球信息进行诈骗,及为诈骗购买他人银行卡、开设赌博网站等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互相关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对符合客观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共同非法购买并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及被告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两被告人归案后虽对罪名提出异议,但对犯罪事实还是如实供述的,可认定其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两被告人均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二被告人均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龙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三、将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3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4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元,查无具体被害人部分,上缴国库;将被告人苏龙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5200元抵罚金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缴纳。四、没收被告人苏龙水、苏吉荣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9张、居民身份证8张、U盾7个、电话卡6张、U盘1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将作案工具苹果6、苹果4S、三星手机、苹果5S手机各1部、联想牌手提电脑3台,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劼人民陪审员 陈志阳人民陪审员 邱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玉琪书 记 员 王竹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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