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晓荣与伍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荣,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荣,证件号码430522196907146394。被执行人伍斌,、1977年1月14日,地址冷水江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斌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伍斌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伍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次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斌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