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化玖与吕才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化玖,吕才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561号原告:崔化玖,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才林,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化玖与被告吕才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崔化玖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化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崔化玖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