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显苹与张伟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苹,张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张显苹,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伟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显苹与被执行人张伟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显苹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于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