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靖国与范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国,范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680号申请人张靖国,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范文婷,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靖国申请执行范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14)新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剑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