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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靖国与范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国,范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680号申请人张靖国,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范文婷,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靖国申请执行范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14)新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剑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