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与北京市京汇丽装饰有限公司、张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北京市京汇丽装饰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保77号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负责人康利,厂长。被申请人北京市京汇丽装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飞。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京汇丽装饰有限公司、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北京市京汇丽装饰有限公司、张飞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市京汇丽装饰有限公司、张飞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