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纪占军与被执行人周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占军,周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纪占军,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周洪德,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号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纪占军与被执行人周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建朱民初字第06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正在对被执行人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待到期扣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8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