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靳宝艳与梅百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宝艳,梅百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853-1号申请执行人:靳宝艳,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梅百岁,男,汉族,职工。靳宝艳与梅百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百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百岁履行(2016)内0421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梅百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百岁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分社的工资账户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