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林与淮安市盐化总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淮安市盐化总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604号原告:许林,男,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龙窝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猛。被告:淮安市盐化总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公园村。法定代表人:李淮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林与被告淮安市盐化总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1993年3月14日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无效。事实与理由:1993年3月14日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系被告制作的假证据,该合同书上的原告签名非原告许林本人所签,应属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九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行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3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系劳动合同。原告许林主张合同无效的对象特殊,因对劳动合同履行等有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原告许林在诉讼前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原告许林认为主张该合同无效应系合同类案件,本案非劳动争议纠纷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驳回原告许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爱军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人民陪审员 孙继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慧娟 来源: